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2.【内容】所有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
1)人对物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上述权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
2)人对人的权利。在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或侵害时,所有人有权行使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在内的请求权,上述请求权属于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3【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所有权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全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全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圆满的状态。
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权人不得对所有权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理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二,所有权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所有权做不同的划分:
1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所有权客体的不同对所有权所做的划分。
2)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其次,先战、拾得遗失物等原始取得方式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
最后,只有不动产所有权才涉及相邻关系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2单一所有权与多数人所有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所有人数量不同对所有权进行的分类。
单一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单独一人的所有权;多数人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所属人的所有权,所属人所有即共有。
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对所有权进行的划分。
2)【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在我国有些特定产产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等。
3)【集体所有权的范围】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私人所有权范围】除了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外,所有财产均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三、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
1【概念】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以及对他人法干涉的排除。在理论上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2【积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权能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理我控制的权利。占有权可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不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给有权人行使,并且使用全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3)收益权能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收益,
4)处分权能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和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驶。
3【消极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的不法干预,如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4【所有权的限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同,所有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行使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和征用。
(1)【征收】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费用。
(2)【征用】根据民法典第245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所有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