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亏损可以由总公司承担吗
总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个属于独立法人,自己承担责任.
旧政策出处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3、《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小结:
1)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含分公司),在1993年企业所得税制下,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但是具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被《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废止,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等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基础已经消失.
新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小结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2)2008年企业所得法税制下,分公司不管是否独立核算都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亏损可以由总公司承担,也肯定与总公司有关,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其民事责任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的偷税漏税,一方面面临罚款和滞纳金,另外如果触犯刑法,相关人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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