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产设备税务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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