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辞职或者被辞退后最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不能要求支付,还得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主动辞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需要分情况对待,即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没有过错,比如劳动者自己要主动离职,可能是找到新工作,也可能是回老家工作、考研考公上岸等,这些都属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方式就是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所谓协商一致,就是双方有一个书面的文件,写明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工资是否结清,社保等关系如何转移等问题,协商好双方签字盖章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协商一致,那么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后,30天后就可以离职。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则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注意这里原法条用的词就是“应当”,也就是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里所谓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具体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这里一般就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一些劳动中必要的保护,写字楼公司很少见,但是一些室外的工作可能遇到的比较多,尤其是工地作业、高层窗户清洗等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所以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好相应的劳保措施。还有些公司类的可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在西城,但是具体上班让你去东城,每天通勤时间多2个小时,或者不提供工作要使用的设备等,比如剪辑类工作给你一台十几年前的电脑,这就属于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这一项一目了然,不按时发工资,或者压一两个月发工资,比如虽然每个月都发,但是9月1日发的是你7月1日至7月30日工作所应得的报酬,这类也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这个同上,就字面意思,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这个比较直观的就是迟到1分钟或者几分钟就弄一个透明玻璃箱放在前台,然后迟到主动往里面放钱。这还算比较轻松,更有甚者要求迟到就扣100块,这种都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机构申请。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这一项规定所引用的原条文“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者手里有最初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定要有公司加盖的公章),平常工作中的聊天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的文件,是可以证明这些情形是否存在,进而保护自己。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实践中发生的各种令人匪夷所思的劳动纠纷无法列举,所以这里用了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那些明显的违反规定的情形,还有些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比如给领导买个早餐或咖啡,休息日团建,聚餐等等一些比较难以界定,以为对于有些人是喜欢干这些事情,有些人的极度讨厌,有些人是无所谓,不像发工资,没人不喜欢发工资吧。所以兜底条款就是一些本来是比较客观中立的事件,由于某些人的存在,导致这些事件在进行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所以先规定下来,具体情况发生再具体 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个第二款的规定比较少见,也比较严重,所以说可以立即解除,也就是不用和任何人说,拿好自己的东西直奔劳动仲裁即可,当然前提还是要准备一些证明材料,比如工资单,工作记录和聊天记录等能证明或者初步证明你所要主张的一些事情。
关于主动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就先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聊一下关于被辞退或者开除后,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