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补偿最新标准(未签合同拖欠工资赔偿案例)

在职七个月

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离职后还拖欠两个月工资

近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

唐某工资、经济补偿金

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差额共计79853元

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案件经过

唐某于2020年10月入职西安某建筑公司,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按照每月10000元计发。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养老保险。2021年4月,唐某从公司离职,离职时公司还拖欠唐某近2个月工资。唐某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向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拒绝向被告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金。

“我只想维护我应得的权益,本以为公司会按仲裁裁决书要求做,没想到公司却将我告上法庭,想要撤销仲裁。”诉讼中,唐某对法官说道。

案件审理

雷丹法官认为,唐某在2020年10月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4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公司未能提供唐某亲笔签名《劳动合同》,应向唐某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2710.21元;另外,原告公司提交了由其公司加盖印章的《离职登记表》,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陈述不一,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支付唐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因原告公司未支付唐某2021年3、4月的工资,应支付唐某工资17142.86元。最终判决,维护了唐某的合法利益。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在工作中,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落实用工管理、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具备维权意识。平时应注意收集工资条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表、工牌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这样才能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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