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概述
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实务中并不十分常见,目前在裁判文书网上共公示了257份本罪的判决书。通过大数据检索,该罪的判决在2014年数量最多,之后呈波动趋势,但全国每年不超过40个判决(见图一)。在地域分布上,该罪判决最多的前三个省份分别是河南省、湖南省、河北省。本文分别从刑法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方面对本罪的构成、认定条件进行一个梳理。
二、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具体表述为: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依据2015年12月14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
(一)什么是本罪的“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第六条对于本罪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构成条件,规定如下: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什么是本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第七条对于本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条件规定如下: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