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等。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限纳税义务
2.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效纳税义务
综合所得——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 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律师 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 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 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
每月(次)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1.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劳务报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3级累进)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元的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 预扣率
(2)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3.稿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 7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 20%
(2)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
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