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提到,债权的相对性并不影响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可能性,相对性和不可侵犯性均是债权理论的两个领域,二者并不矛盾。
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识别出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传统的侵权与侵害债权有何不同之处?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
很多学者采纳台湾学者史尚宽的观点,依据侵权行为是否直接侵犯债权,可将行为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
一、直接侵害
所谓直接侵害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人的债权,导致债权消灭或者债权人的债权行使不能。
1、因第三人侵害行为导致债权丧失或增加债权实现的障碍,例如将债权人的抵押财产损毁,再或者第三人毁损债权人的债权证书,这些行为虽然没有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却给债权人行使债权带来障碍,增加履约费用。
2、第三人处分或行使债权直接导致债权消灭,比如在A为C的债权人,C以现金支票的的形式出票给A偿还债务,先该支票被B占有,并去银行进行承兑。作为债务人的C已经履行了债务,A的债权已经消灭,不能向C主张违约责任,对A而言,B构成了债权的直接侵害。
二、间接侵害
所谓间接侵害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作用于债务人或合同标的物,使得债务人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能。
而间接侵害依照行为方式可分为:
1、 实体侵害,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实施损害标的物的行为,导致债务人客观上陷入履行不能,比如某大型活动举办方A邀请知名歌手B演出,B的对手C内心不平便将B反锁在房间,导致其不能按时履行约定。
2、 引诱债务人违约,此种情况常出现在商业交易中,第三方公司以拿回扣、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诱使合同当事人违约;
3、 侵害合同标的物,第三人通过毁损、抢盗等手段破坏合同标的物,使得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此时受侵害的虽然是债务人的财产,但债权人很可能市场价格的瞬息万变受到间接损害。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要件,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
1、民事违法行为。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存在民事违法行为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决定性质条件,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不作为违法行为比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
2、损害事实。如果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则不构成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保护对对财产权利的损害和非财产权利的损害,而财产权利的损害又可分为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减少),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减少),非财产性权利有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人身自由、身份权利。
3、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4、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后者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与具有排他性、支配性的物权相比,作为相对权的债权,其不具有物权的社会典型公开性,侵害债权的行为不具有直接性,若随意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会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此时必须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做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以实现保护债权人与社会经济秩序的平衡。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1、 该债权合法有效存在。债权不存在或者债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自然不会发生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
2、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既明知该债权存在。因为债权不具有公开性,从维护行为自由以及交易便捷和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可就社会不特定人对其并不能知晓的权利苛以过重负担。
3、 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侵害债权的行为。这一行为通常为妨碍债权实现的情形,至于其为个人单独行为还是与他人包括与债务人合谋,在所不问。
4、 该行为造成了债权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后果。该要件既包括了损害后果的要求,也有因果关系成立的要求。当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另外,在第三章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侵害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常常会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债权人可以根据权利实现难度择一行使,司法机关而不能因此排斥侵害债权责任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