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承担损失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办理有偿委托事务时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无偿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
3、超越权限处理事务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两种不同形式的委托合同的赔偿要求是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因其委托人支付了报酬而要求只要是因受委托人的原因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委托人都可以要求受委托人的赔偿,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受委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受委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损失.”这种情况不管是有偿委托或者无偿委托,只要是超越权限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受委托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合同损失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损失可能来自三个方面:
(一)精神损失.指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丧失了完成事项的愉悦、成就感、荣誉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败感、沮丧情绪等,这些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可能的.
(二)为办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开支的费用.对委托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费用,重新实施某一过程,再觅受托人而丧失的金钱利益或价值.对受托人而言可能包括为办理受托事项而垫付的材料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必要支出.
(三)可得利益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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