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是怎样的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总额法(1)收到政府补助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2)按规定购置资产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3)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折旧/摊销借:成本费用科目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4)同时,等金额确认: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5)提前处置资产将剩余的”递延收益”全部结转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2、净额法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总额法的,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选择净额法的,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在收到时应当先判断企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只有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将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2、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一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 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是怎样的?在这里小编就分享完了,大家学会了吗?另外,在本文中小编还分享了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在税收上的处理方法,希望大家可以对政府补助进一步掌握了解.感谢大家,本文就到这里了,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