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买卖是什么意思

动产的买卖是什么意思

动产的买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且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4、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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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范围是什么?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一般指金钱、器物等.

中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中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动产的买卖是什么意思?关于这个问题到这里小编就分享完了,大家在学习之后对本题了解了吗?它是否与我们生活中的买卖一样吗?其实是一样的,只是不同的是动产的买卖也是物权的变更,不过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大家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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