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什么?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如汽车制造厂基于合法制造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什么?
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
物权变动的原因,归结起来,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
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
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四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在这四类原因中,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
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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