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质物处分的限制是什么?
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违反本条规定使用或者处分质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物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禁止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规定体现了动产质权的设定目的及其特征.质权人不得擅自任用、处分质物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物,使质物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
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看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根本区别在于担保物的移转与否,抵押不移转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将属于出质人占有的质物转至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这是由于用于抵押的物大多是不动产,而用于质押的是容易移转的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的作用在于控制质物,保证债权实现.
再次,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物、控制质物是为了质物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物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对质物处分的方法有哪些?
依照中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二)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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