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性质是什么?

留置权的性质是什么?

留置权的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2、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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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债务已到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

(2)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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