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范围是什么

抵押物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建筑物、森林、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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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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