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名下的经济作物是否能够评估作价入股
必须经过评估而且需要三分之二股东认可
以实物入股应当进行评估.公司制企业必须经过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有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是合伙制企业,对于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实际上就是合伙人共同进行评估作价,而且它的前提应该是全体合伙人同意他以这种实物入股.以实物入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自己拿一张发票说,这批货值多少钱,那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公司或者股东当然有权不予认可.如果对入股实物进行评估都做不到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要也罢了,免得以后内讧,把企业搞垮.
补充
第一,公司章程是否允许实物入股,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许以实物入股,那个股东就不能以实物入股;
第二,任何实物理论上都应该经过有资质
的机构进行评估,房产就应由房屋估价所、一般商品应由物价部门估价.没有经过有权威的机构评估,该实物的价值就不能确定,或者说它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除非
经过全体股东现场评估认定,并作出书面的认定结论.实际上,物价部门的评估结论都应取得股东们的认可,不然,还可以重新进行认定.
个人股东投资入股要交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因此,贵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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