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如何做账
销售折让在已经确认收之后发生的,应当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如未确认收入的直接扣除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发生销售折扣的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为现金折扣是尽快回笼企业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
按差额记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净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56号明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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