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关于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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