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如何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票据权利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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