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合同问题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发生在缔约阶段,是在合同没有订立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受损害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后者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阶段,此时一方因对方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合要求而受损害的,就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缔约过失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判断应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的瑕疵.以此作为一个评判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要约邀请,不属于缔约阶段,应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产生的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只有当缔约人一方违背了其应负有的这些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时,才能由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该责任的确定应以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条件,只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可能成立.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它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它属于民事责任,但是它却不同于违约责任.感谢大家,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