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是什么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在中国发挥着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作用的同时,也被其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并且此等现象相当普遍.
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法人人格否认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若法人无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对象.而法人人格之否认只是对投资者借法人合法外壳规避法律义务的否定,并非是对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这种否认仅仅赋予法人债权人追究股东或董事责任的权利,并未赋予其申请法人成立无效之权.
第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之行为.任何法律关系都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必须由法律事实引起,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中,事件不能导致其产生,只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才能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件,这是否定法人人格而由股东或董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第三,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损害是法人人格滥用的结果,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这里的损害不仅指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丧失,还指债权人的应得利益落空;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地使公司财产失却招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权利.只有行为人滥用法人人格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才有必要追究其法律之责;如果没有损害,则无需否定法人人格,只要通过行政的甚至刑事的手段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即可,不必以民事责任形式来处理.
第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其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胜诉.
第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六,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是什么?法人人格否认的详细解释小编已经整理到了上文中,大家在学习之后,了解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了吗?依小编的理解,它实际上是对法人的一个约束,大家觉得小编的想法正确吗?欢迎大家留言,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