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最新认定政策解读(劳动法对工龄的认定依据)

有连续工龄,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呢?

最近总有粉丝问我,他87年顶的工,后来找到了新工作,单位不放,就自动离职了,问还有视同缴费年限吗?

本人根据国家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和河北省实际情况,给大家分析哪些情况下虽然有连续工龄,但无法认定为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呢?

根据国家人社部对视同缴费年限解释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其次,为什么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没有缴费,还可以认定为缴费年限呢?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呢?

因为在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没有缴费,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根据国发78104文件呢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周岁男60岁的,工作十年就可以退休的,享受退休金,

因此虽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期间没有缴费,也应该认定为缴费了,叫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呢?

1、开除、除名人员,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犯错误了,受到处分了,离开单位了,就不能领取退休金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面的开除和除名处分,需要离开单位了,就不再享受退休待遇了,因此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2、自动离职人员,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明确,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除名处理;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

因此将自动离职按照除名处理,不再认定视同缴费了。

3、判刑的离开单位去监狱服刑的,也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判刑的,离开单位去监狱服刑的,单位肯定给予开除处理的,因此也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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