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担责的五种情况如下: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担保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4、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有哪些?通过学习,相信大家对于本题大概也有所了解了,担保人不担责除了超出了担保期限以外,其余的情况是原合同的变更及不正当手段,具体内容大家还是在本文中学习吧.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