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是什么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含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26条,担保法解释31条至37条,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保证的方式不同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属于一般保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会约定不明的,法律一律视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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