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连带保证是什么
合同的连带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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