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担保业务的知识
担保业务知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公司的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 申请 (二) 受理 (三) 初审 (四) 评审 (五) 审批 (六) 签订合同 (七) 抵押登记 (八) 收担保费 (九) 发放贷款 (十) 保后管理 (十一) 代偿和追偿 (十二) 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担保申请书》 — 提供担保申请材料《申请担保材料单》 担保受理 –《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 — 确定项目责任人、协办人 —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 实地调查 — 担保调查报告 — 《中止担保项目处理表》通知撤出担保流程企业 项目评审 — 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 — 复议项目评审 签订合同 — 通知会议评审通过的企业 —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委托保证合同) —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总经理) — 签署合同文本 — 审核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公司签章 抵押登记 —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发放贷款 –《放款通知单》 — 借款借据复印件 担保收费 保后管理 —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业务档案管理 代偿和追偿 — 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担保终结 — 还贷收据复印件 –注销抵(质)押登记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二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担保须填写《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 法人代表证明书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 资信证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借款申请书 10. 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11.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13.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4. 生产经营情况 15.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6. 其他有关材料 (二) 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 法人代表证明书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7. 资信证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0.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1. 其他有关材料 (三)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 抵押物、质物清单 2. 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3. 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 保险单 5. 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 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 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 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 其他有关材料 (四) 注意事项: 1.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 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 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担保部客户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一般情况下,项目受理人为项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责任人在《担保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后,连同《申请担保材料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 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 (三) 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 能够提供反担保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支持: (一) 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二) 有高附加值产品或节能降耗产品、增加税收的企业 (三) 有扩大出口或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 (四) 有与大企业集团相配套产品的企业 第四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 公司实行双调查人制度,第一调查人为责任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为项目协办人(以下简称协办人),协助责任人工作。
责任人做同一项目3次(或达3年),该项目终结后变更责任人。 第八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