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是什么

连带共同保证是什么

按照保证人的数量,保证债务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债务与共同保证债务.单独保证是指单一的保证人为担保时而成立的保证债务.数人对同一债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证,即为共同保证.根据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及其相互关系不同,共同保证又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基本形态.此种共同保证之涵义,应属广义.也有的学者将数人对同一债务所提供的保证称为”数人保证”,其中,各保证人依照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按份保证;而各保证人对所保证之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为共同保证.也即是说,共同保证仅指有连带责任的数人保证.此可谓狭义上的共同保证.从立法例上看,上述两种意义上的共同保证均有采用,而且采行狭义共同保证概念的立法并不在少数.甚至还有的立法例上规定:数人共同提出保证,于无特约时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为共同保证(前苏俄民法典第204条第3款).此可谓最狭义上的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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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是什么?

从我国学界的观点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上看,是采行广义上的的共同保证概念,且将共同保证与数人保证视为同一意义,再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类型.

(一)在广义上界定共同保证的概念,则其基本特点与成立要件有二:

1、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至于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是自然人、法人抑或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数个保证人是与债权人共同订立保证合同还是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各保证人之间有无共同提供保证的意思联系,甚至是否知晓另有其他保证人,均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但如果两个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一为有效、一为无效的,不能成立共同保证;两个保证人发生合并,或者债权人于不损害其他保证人利益的前提下放弃对某一按份保证人的权利的,原来的共同保证也相应地转化为单独保证.

2、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须为同一债务.至于其为同一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是相同部分还是不同部分,均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务分别提供保证以及对数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或者多个保证人分别对一个或数个债务人的不同债务提供保证的,均不符合共同保证的特征.正是由于同一债务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既存在各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数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方构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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