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鉴于甲方拟进行项目融资以获得货币资金(“项目”),有意寻找投资机构为其提供融资;
2.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提供有关资金安排服务;乙方也有意接受该等委托。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
第1条 服务范围
1.1 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范围(“服务范围”)如下:
协助甲方就本项目与资金方进行沟通协商,进行资金安排。
1.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如果乙方同意提供第1.1条约定服务范围之外的服务的,该等额外提供的服务将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并适用本协议的条款。
1.3 乙方拥有本协议项下产生的服务成果、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
1.4 为释疑起见,乙方的意见或建议将不会包括任何税务、法律、合规、财务、会计、估值或其它专家或技术性的意见、建议及服务。
1.5 由于法律、监管、市场、不可抗力等多方面因素,乙方并不能保证该等项目的按时完成,亦不保证可取得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批准。
1.6 甲方对项目融资的需求:
(1)融资方式:( )股权投资方式 ( )债权(借款)方式
(2)融资额度:【 】万元。
(3)投资方是否可控股:( )是 ( )否 ;可占股权比例:【 】%
(4)若是固定回报(或*款)融资方式,甲方愿意支付的年回报利率最高【 】%。
(5)甲方可用如下资产作为本次融资的抵押或质押:
上述融资需求仅作参考;如融资需求发生变化,或实际融资情况与上述情况不一致,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包括服务费用的支付)。
第2条 甲方义务
2.1 为求最有效协调乙方之工作,以执行其于本协议项下职责,甲方有义务:
(1) 保证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并且保证此次委托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或侵权;
(2) 按乙方提供的时间表提供项目需要的最新、准确、完整并且没有误导性陈述的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成甲方所须负责的工作,乙方有权依赖该等信息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及不对该等信息进行独立核查;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并不时就向乙方已提供资料的更新或修改做出更正。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中所记载的事项系由第三方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该等资料或信息已经取得第三方的许可或同意,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或侵权;
(3) 对乙方提出的查询做出解答和说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讨论情况。甲方在经双方协商并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能采取有关或涉及委托事项的重大步骤;以及
(4) 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及其它款项。
第3条 乙方义务
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乙方有义务:
3.1 依据勤勉尽责之原则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
3.2 委派合格人员负责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工作。
第4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融资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5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
5.1 在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融资的存续期间,甲方愿意就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服务费用按照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融资总额(以下简称“融资总额”)的 1 %(含增值税,即“服务费”)进行计算。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获得的服务费总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乙方服务费总额=项目融资总额* 1 %
5.2 鉴于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获得的项目融资为分笔发放,故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服务费亦按照项目每笔融资款发放的时间及频率分笔进行支付。甲方应于项目每笔融资放款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5.1条约定的服务费率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该笔融资额的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乙方应收取的单笔服务费=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每笔融资额* 1 %
5.3 上述“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每笔融资额”由双方在项目每笔融资放款之日以签署附件之《确认函》的形式予以确认并作为该笔服务费的计算基础。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融资总额以每笔融资放款之日甲乙双方签署的《确认函》所载明的内容及金额进行求和计算,并以此为基数最终计算乙方的服务费总额。
5.4 上述服务费包括相应的增值税。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可提前终止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服务费的金额。
5.5 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5.6 乙方为履行服务事项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6条 不可抗力
6.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暴风雨、雪灾、战争、*乱、传染、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6.2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6.3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尽管有前述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因在其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而被免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免于承担因其延迟履行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4 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第7条 保密
7.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提供信息的一方(“提供方”)及/或相关人士,为本协议之目的,向信息接受一方(“接受方”)及/或相关人士提供的任何性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知识、数据、绘图、专有技术、分析、计算、编辑、研究和其它材料,以及接受方从上述信息或者与上述信息相关的信息开发得到的信息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项目的信息,及(2)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有关该方自身及该方拥有的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全部信息。本条所指“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及/或接受方的关联机构、股东、董事、雇员、代理人、顾问、乙方的潜在投资人。
7.2 接受方应将保密信息限制在接受方及其相关人士的范围内。接受方须确保其所有相关人士知悉及同意于任何时间遵守本条规定及受其约束。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 接受方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条规定有关的信息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2) 该等信息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信息的披露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
(3) 接受方及其相关人士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或
(4) 接受方及其相关人士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监管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披露。
7.3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 在从提供方处获得前,已经为接受方掌握的信息;
(2) 已经是或者正在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除非为公众所知是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
(3) 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 如接受方或相关人士被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律程序、证券交易所或有关监管机构强制披露任何该等保密信息,接受方会及时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可就该等披露提出豁免申请及/或免去接受方或其相关人士遵守本协议中有关保密信息的规定。如提供方不获该等豁免,即代表提供方同意就该等披露免去接受方或其相关人士遵守本协议中有关保密信息的规定,接受方会或促使其相关人士(视情况而定)只提供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律程序、证券交易所或有关监管机构所需接受方披露的该等保密信息;
(5) 依提供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或
(6) 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该等第三方应当没有受到类似保密义务的限制。
7.4 如果本协议下的项目或委聘不再是保密事项,乙方在不披露甲方保密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在推介乙方的服务时提及甲方和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性质。
7.5 本协议第七条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第8条 保证和承诺
8.1 本协议的一方均向其他方做出如下保证:
(1)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将不会违反任何规定,或导致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或任何适用于其的命令、决议或法令;
(2) 签订本协议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同意;以及
(3)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已通过所有必须的行动得到有效授权,而且本协议对其是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和可以强制执行的。
8.2 本协议的一方均对其他方做出如下承诺:
(1) 履行、遵守并在任何时候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事;
(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并且在其权力范围内合理地做所有可以实现本协议精神和目的的一切必需的事情;以及
(3) 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当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合理的以书面要求第三方使本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促使任何必需的第三方签订和履行一切进一步的契约、文件、担保、行为和事情。
8.3 甲方理解及同意如下: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
(2) 乙方可能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供甲方自行对融资机会进行独立评估。甲方理解,乙方并无义务向甲方提供该等资料,并可仅在乙方认为合理的限度内向甲方提供该等资料。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并非包揽无遗、全面、准确或合理而可靠,且仅为供甲方一般性参考而提供给甲方,不构成要约;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或其各自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律师或顾问,均不就该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或可靠性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与甲方使用或依赖该等资料有关的任何责任。
(3) 乙方不保证项目机会的商业价值或甲方能够顺利完成投资或融资;乙方既不决定也不控制甲方可能的融资价格或条款,甲方在作出有关投资或融资的任何决定之前,其应征求独立专家的意见。
(4) 投融资存在风险。甲方系具备类似项目投融资经验的成熟融资人和投资人。任何有关融资或投资决定均属甲方经其独立征询法律、监管、税务、业务、投资、金融和会计顾问意见,基于自主尽职调查、调查和评估作出的独家决定。乙方不对甲方的融资或投资及其相关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5) 双方同意,除非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机构不在任何公开宣传、广告或披露中使用乙方的服务成果、名称或标识。
(6) 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并使乙方及其员工免遭因本项目及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可能提出的请求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 乙方并非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有权机构”)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其他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乙方从事的服务范围不包含任何须经有权机构批准方可从事的业务。
(8) 甲方充分知悉并确认,投资机构可能为乙方或其关联机构,但甲方仍自愿同意聘请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9) 甲方同意,在乙方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及其关联机构可以为其他客户提供服务,即使该等客户可能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
(10) 为本协议的目的,甲方明确,甲方完全知晓并理解乙方为【 】 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机构,而【 】及其关联机构可能将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本次甲方拟进行的融资项目,在本协议及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乙方及其关联机构、其他客户与甲方、本项目有利益冲突的情形,甲方明确乙方已经事先向甲方如实披露了的关联关系及__司及其关联机构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本次融资项目,甲方确认清楚地知悉上述事实并仍自愿聘请乙方提供服务。甲方同意不会针对该等可能涉及到与本协议存在利益冲突之服务提出主张或要求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对有关交易作出披露,亦不会对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提出任何涉及利益冲突方面的对乙方不利的主张。
第9条 协议终止和解除
9.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甲方通过乙方的服务所获得的项目融资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且甲方偿还完毕全部融资额之日终止(但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与保密相关的权利义务除外)。双方经协商一致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
9.2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已支付的服务费,乙方不再退回;未支付的服务费,甲方仍需继续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3 如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拒绝该委托事项并书面通知甲方,如在通知送达甲方10个工作日后,甲方仍坚持原委托事项的;或甲方逾期30天仍不向乙方足额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要求甲方支付其应付但未付的服务费并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10条 协议变更和补充
10.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10.2 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第11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
11.1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或任何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则该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对甲方的赔偿责任应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实际收取的服务费用为上限。
11.2 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足额支付服务费的,甲方应就逾期支付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 乙方不就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但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依赖于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同意,如果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乙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12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强制执行、修改或终止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2.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位于【 】(地点)的【 】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依法向【 】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期间,除了作为该等已发生的或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争议标的的义务和权利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并应有权行使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13条 其他
13.1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或者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者特权,不应视为其对该项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放弃;任何对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单独或者部分的行使,不应视为妨碍其他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行使。
13.2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方应进行友好磋商,以双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13.3 通知事项
13.3.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包括仲裁、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通知、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均可通过邮递、快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3.3.2 有收件凭证的以收件凭证载明日期为通知送达日,无收件凭证的通知下列日期为送达日:当面递交的,在签收之日送达;以传真发送的通知,在传真确认发出之日为有效送达;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5日为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电子邮件到达收件人系统时送达。
13.3.3 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13.3.4 双方在本协议第13.3(1)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及联络方式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该通讯地址还适用于非诉讼事项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
13.3.5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双方地址变更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如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在本协议第13.3(1)条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其他方和仲裁机构、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但地址变更的一方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13.4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可能会以电子方式与对方沟通。但电子通讯不能保证信息安全和无误,传输的信息可能延误、不完整、被截获、破坏、丢失、毁坏,受到其他不利影响或无法安全使用。因此,双方均认可电子通讯的局限性,并会在电子通讯前采取合理的措施检测当时最常见的病*。
13.5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剩余留存于乙方,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确认函
确认函
根据【 】 与【 】 之《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兹此确认如下:
本《确认函》签署之日,【 】 通过 【 】 的服务新获得项目单笔融资额(“融资额”)人民币(大写)【 】(¥【 】元)。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本笔融资额项下的服务费应为:
应收取的本笔服务费=[人民币【 】元]*1%
【 】 应于该笔融资放款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即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向【 】指定账户支付上述服务费。
【 】通过【 】 的服务获得的项目每笔融资额,均应在该笔融资放款当日与【 】签署本《确认函》。本《确认函》为《服务协议》之附件,是《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确认函》内容与《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服务协议》内容为准。
特此确认。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