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发票2016年来报账能行吗
如果是销方,2015年12月份开具的发 票应在12月份入账,不可以拖延至2016年1月份入账;
如果是购方,2015年12月份开具的发 票可以在2016年入账.
一般来说,发生跨年度取得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但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 2013年取得的,如果列支到2014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4年真的发现2013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4年当年费用,但如果 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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