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

(一)国家标准

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并没有进行限制,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也是合法有效的,只是会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后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产生影响。

(二)深圳标准

根据2019年11月13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金,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金少于上述标准的,补偿金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二、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

(一)国家标准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深圳标准

由于劳动争议的地域性特点,各地劳动仲裁院和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会优先适用地方层面的法律规范、指导意见和裁判规则进行裁判。

2019年11月13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地区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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