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印花税在工程所在地预交吗
按照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解释,建筑业合同的印花税应当在签订地计算缴纳或贴花,签订地没有缴纳或贴花的应当会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营业税按提供的服务收入5%缴纳;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4%缴纳(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和商业企业纳税人)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营改增后,建筑业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业印花税在工程所在地预交吗”的问题就讲到这里,小编最后要和大家说的是,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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