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在代言期间届满后,未经周迅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外包装上使用周迅的姓名及肖像,侵犯周迅的姓名权及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周迅的知名度,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的过错程度,对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周迅的经济损失为1000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315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3948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23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原告周迅曾与被告雅客中国公司签署有代言合同,代言期间为2012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为便于代言期间届满后被告雅客中国公司下架作业,原告周迅给了被告雅客中国公司2个月的下架期,即截止到2015年1月24日,被告雅客中国公司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周迅姓名和肖像。
然而,代言期间,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未经原告周迅授权即擅自在其他未授权产品上使用原告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侵权行为,更有甚者,在代言期间及下架期完全届满后,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未经原告周迅另行授权许可,继续在其产销的“雅客V9维生素夹心糖”等众多系列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原告周迅姓名和肖像,前述产品在被告京东公司所有网站(www.jd.com)上公然销售。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未经原告周迅授权许可在其产销的众多商品上公然商业使用原告周迅的姓名和肖像,且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销售,严重误导社会公众,使得公众误认为原告周迅有为其继续代言,不仅为其带来了丰厚的利益,同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周迅起诉前曾向被告雅客中国公司发送律师函,但被告雅客中国未作任何回应,且拒不停止侵权行为,持续使用原告周迅姓名和肖像,故意侵权意图明显,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周迅请求:
1.判令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并收回带有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产品;
2.判令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在《法制晚报》之非中缝位置向原告周迅赔礼道歉;
3.判令京东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销售带有周迅姓名和肖像的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的产品;
4.判令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连带向周迅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0元,维权合理支出10000元。
被告反驳意见
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共同辩称:
1.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并没有在信息网络上使用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原告周迅主张的京东上的涉案产品并不是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经营的;原告周迅主张的只有雅客旗舰店是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经营的,旗舰店并没有涉案产品,自营店并不是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经营,并且开具给原告周迅的购物发票也不是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的;天猫上的涉案产品并不是经营的,而且产品团无法显示日期,无法证明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是在代言期届满后仍然生产销售的,证据第194页显示的产品生产批号是2013年10月12日,是在代言期间;原告周迅主张的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在代言期满后仍然在自己官网www.yakefood.com上使用原告周迅姓名和肖像的行为,已在另一案中主张,并获法院判决在官网上赔礼道歉,并赔偿1500000元。
2.目前在京东、一号店和天猫上已经没有销售涉及原告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产品。
3.被告福建雅客公司、被告雅客中国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原告周迅主张赔礼道歉不能成立,特别是登报赔礼道歉更是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不相当。
4.原告周迅主张的经济赔偿金和维权费用不能成立,并且明显过高。原告周迅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损失金额,因此原告周迅主张赔偿10000000元,于法无据。
被告京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一审:1.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原告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收回带有原告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产品;
2.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法治日报》登载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周迅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登载期间为十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连带承担;
3.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赔偿周迅经济损失1000000元、维权损失8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4.驳回原告周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驳回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京东×××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改变、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在代言期间届满后,未经周迅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外包装上使用周迅的姓名及肖像,侵犯周迅的姓名权及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周迅主张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并收回销售带有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产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周迅主张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法院将综合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的过错程度,对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及当前的市场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京东×××,已将其网站上销售的带有周迅姓名和肖像的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的产品下架,故周迅主张京东×××肖像的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的产品,法院不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周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使用周迅的姓名和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故法院综合考虑周迅的知名度,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的过错程度,对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周迅的经济损失为1000000元。
律师说法
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民法典》第990条规定的人格权范畴。《民法典》第993条、第1012条、第1018条,均规定了自然人有权将姓名、肖像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即,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权,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许可他人获得相关报酬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冒用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应综合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并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结合本案,在确定财产损失时,应考虑被侵权人即周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到的损失或者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的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之债,因此,根据侵权构成,受害人一方应对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加以举证,本案中因周迅并未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周迅作为演艺人士,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如果用于广告等商业目的,取得授权一般需要给付相当的对价,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或肖像,直接影响其应当获得的财产利益。法院根据周迅的知名度,福建雅客公司、雅客中国公司的过错程度,对周迅姓名和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无明显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