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期间的专票怎么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若上月成立后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你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有哪些?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有: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3、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特殊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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