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中的汇算清缴需要注意哪些?

个税申报中的汇算清缴需要注意哪些?

汇算清缴的四个注意事项

一、注意资料的填报与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二、注意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汇算清缴的个人当年综合所得无论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是补税、退税,还是不补不退,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汇算清缴退税不加算利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可见,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依法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不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汇算清缴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里写的是追缴税款,而不是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没有在追缴税款后面紧接着写上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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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是单位一起申报,还是自己申报?

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以纳税人个人为申报主体,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办理,会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而且单位的财务人员也没有义务为每个员工承担相应的纳税风险,因此,将这一块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中介机构更为现实一些.

但不论是个人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汇算清缴,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以下是三种办理方式,各位可以按需选择:

1、个人自己办理.

2、单位代为办理.

3、受托人需要纳税人签订授权书,请人代为办理.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个税申报中的汇算清缴需要注意哪些?”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个税申报中的汇算清缴采取的是”多退少补”的形式,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细节问题.注意,个税汇算清缴操作可以是个人自己办理,也可以通过单位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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