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发票是免税吗?
有机肥发票是免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要求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但是有特殊情况.如下:
1.购买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上述两种情况,销售者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者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但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照13%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的企业,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这是国家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特殊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购进的免税货物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也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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