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应酬费相关的进项税怎么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交际应酬费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交际应酬费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由于增值税的进项转出的原因有很多,所以不同情况的会计分录是略有差异的.几种情况如下:
1.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
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企业免税项目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处理分录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②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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