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销的情形有哪几种(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81)

悬赏广告能不能在兑现时,说那是说着玩?发出的邀约能不能时候反悔,说那是我在开玩笑?

法律条文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律由来

本条整合了原《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和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的时间在《民法典》下一条单独列出。

法律释义

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都是要约人对邀约的反悔并发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直到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为发出承诺之前。

二、要约可以撤销

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使要约失去效力。这就是要约的撤销。根据《民法典》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要约人是可以撤销要约的。

三、《民法典》本条对要约不可撤销情形的修改

1. 将《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修改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即:确定承诺期限,并不必然导致要约不可撤销。只有以确定承诺期限的形式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时,要约才不可撤销。

2、将第二种情形中增加“合理”二字。提高了准备工作的标准。对于悬赏广告,应适用本项规定,悬赏广告应认定为是不可撤销的。这是悬赏广告的性质决定的。主要是为了对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的完成者的利益予以妥善保护。

法律实务

主张邀约不可撤销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 提出证据证明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 提出证据证明要约人已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3. 提出证据证明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合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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