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利息怎么计算?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利息的,申报利息金额应当依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计算,截止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因一般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常见,且因相关司法解释就利息计算之规定较为复杂,就债权债务人约定的计息计算标准及利息产生期间,而产生利息计算中的诸多问题,下文将分情况详述:
1.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
就借款利息,债权人不得主张.就逾期利息,债权人可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
2. 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不明的
实践中多表现为借贷双方仅约定应当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而就具体计算标准未作约定.就借款利息,因债务人系公司,债权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实践中,债权人多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主张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3. 借贷双方约定具体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
借贷双方虽约定具体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但因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认可,系利息计算问题之所在.据此,借贷双方决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在债权申报中可以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息.就逾期利息而言,债权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计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计息标准.另外,借贷双方仅约定年利率的,月利率及日利率可以依照以下公式折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以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
4. 借贷双方约定以固定区间产生利息的
此类计息标准多见于约定逾期利息,实践中多表现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逾期借款按月产生利息.依约定的计息区间,此类利息产生于区间首尾日,期间内则不产生利息.此类利息计算中应当注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与债务人当期利息产生之日的前后关系,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于债务人当期利息产生之日的,应不计算当期利息.据此,债权债务双方约定固定区间产生利息的,产生利息的固定区间不宜过长,以避免债权人利息损失.
破产债权未申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破产债权人利息怎么计算?”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破产的债权人利息计算,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来进行,具体解答情况可以参考上述信息.这里小编友情提醒,如果企业破产债权未进行申报的话,需要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