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房屋新规定(民法典关于违建强拆的认定)

房屋无证但又是百姓唯一住房的

很多房屋虽然各种原因导致的无证,但却是百姓的唯一住房的,那也不能简单地以无证定性违建,如果因为历史原因导致的无证,这个后果不应当是百姓承担,本着以人为本,将百姓的损害降到最低,如果违背这个原则,会让百姓失去基础保障,这是违反立法初心的。

所以,在法制健全的当下,是百姓唯一住房的,不应当草率地认定成违建,应当以人为本。

建房时间较久的无证房屋

很多农村房屋都已经建设使用了几十年,在当初建设房屋时很多法律并不健全,地区对房屋的管理力度不强,所以这部分房屋不能单纯的认定违建,特别是没有经过仔细调查,特别是遇到拆迁后,拆迁方随便一句话就将房屋说成违建的,就是在压低补偿。

超出规定面积的无证房屋

村民为了适应自己的生活需要,都建设了超出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最后被告知属于违建全部拆除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超出部分属于违建拆除不予补偿。

所以,我们的违建部分只是超出部分,而并非所有的房屋都是违建,如果拆迁方一律拆除的,我们就可以理解为压低补偿。

地区需要导致的无证房屋

早些年很多地区开始加入改革开放的步伐,很多地方为了拉动经济开始招商引资,让一些企业来自己的行政区办厂,为了鼓励企业们积极参与,也为他们开了很多特权,这其中就有对建房的手续开绿灯,一些企业是先建房后补办手续,因为各种问题导致后续没有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证。

对于这类房屋不能一概而论地通过一刀切的方式认定成违建,需要深入了解,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最终的决定。

其实,拆违式拆迁式目前拆迁方惯用的套路,他们通过对房屋合法性产生怀疑,逼迫拆迁户接受低补偿,这样是明目张胆的侵犯百姓权益,即便是遇到也不要恐慌,要记住,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合法有效的救济。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