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连接着创新创业和市场,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商标申请量、注册量连续多年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同时,商标侵权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简单来讲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判断:

一、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是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是商标功能实现的前提,也是商标权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只有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

二、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是同一种或者类似的比对对象,应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三、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指使用人是否明确有意将该商标用于识别自身的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使用人是否寻求过商标许可、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对该商标投入资金、人力维系其使用,以及是否采取措施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有效遮盖等行为。

使用方式应当对消费者明显可见。不为消费者所见的使用不会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判断该使用方式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如文字商标的字体、大小、颜色是否与该字体使用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另一方面,还需考量使用行为是否具备稳定性与一致性。若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偶然使用,可能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宣传方式方面,如当事人在其平面广告、电视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活动中持续、连贯地使用相关标识作为品牌,或将标识与其他品牌并列宣传等,则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行业惯例主要考察使用人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商标使用的惯例、习惯等。如餐饮服务行业通常将商标使用在店招、霓虹灯装潢、员工服饰等上。

消费者认知是指从相关消费者角度判断,是否易使其认为相关标志是当事人的商标,而非商品形状、广告词或通用名称等其他属性。

通过以上三步,可以初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想更深入地了解一些细节问题,给大家推荐一下《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为了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了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于2022年8月份发布。

《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全文共99页,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同时列举了40个经典案例来帮助理解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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