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条文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意见
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谎报火警,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4. 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5. 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法条文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意见
以下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1.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2.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3.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消防法条文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意见
以下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1.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2. 过失引起火灾(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3.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4.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5.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6.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7.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消防法条文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意见
以下规定仅限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