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的销售怎么确认收入

低于成本的销售怎么确认收入

财务上,如果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需要算收入的.而且,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如果无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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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商品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将商品售出后,如仍保留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说明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便不可能对其确认.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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