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6万以上100万以下(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1)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则尚未明确相应数额标准。

二、罪轻的主要辩护方向

1、犯罪金额的确定。

2、具有向被害单位返还财物,消除危害结果的情节。

3、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

三、案例分析

案情: 2014年,被告人薛某峰入职深圳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在被告人薛某峰任职某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某某公司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薛某峰在未经某某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以赠送礼品用作市场维护为由,私自从某尚创银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尚公司)处提走本应归还某某公司的黄金原料3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2870元)。

二、2019年8月,某某公司员工从某省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换回一根存在品质瑕疵的金条(称重为50克)。随后被告人薛某峰以该次事件为公司的严重质量事故、金条需要自己保管以备将来查验为由,利用其总经理的身份,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和流程的情况下将金条取走,至今尚未归还。

三、被告人薛某峰在未经某某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以“礼赠,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客情关系维护”为由将某某公司的“第三套人民币珍藏册十连号”共六套取走。 2020年9月,被害单位某某公司发现被告人薛某峰存在上述犯罪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薛某峰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主要辩护要点:

1、本案涉金条已通过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单位,由此引发的危害结果已经消除。(积极返还侵占的财物)

2、应当依据案涉财物的进货发票客观认定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关于案涉第三套人民币珍藏册的价格认定,相关证据仅为某某公司单方出具的价格说明,缺乏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和该公司之前提供的发票和出库单据所载明的价格相互矛盾。(金额)

3、本案的涉案总金额未达到金额巨大的标准,应当对薛某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

4、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同时,薛某峰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基本能够做到如实供述,其仅对行为的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应当认定其构成坦白,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法定从轻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峰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峰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峰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某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涉案的“第三套人民币珍藏册十连号”的价值,经查,关于上述涉案人民币珍藏册价值的在案证据有多份价格不同的票据,经补充侦查仍不能确定准确依据,故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计算,即根据单价最低的票据(单价为人民币23117.52元)进行计算,6套涉案人民币珍藏册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38708元,辩护人与上述查明事实一致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全部涉案金额的认定,经查,涉案黄金原料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22870元,涉案金条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733元,涉案6套人民币珍藏册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38708元,将上述全部涉案财物的价值累加计算,即全部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83311元,辩护人与上述查明事实一致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薛某峰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薛某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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