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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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加计抵扣分录怎么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实际发生加计抵减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其他.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的相关规定,是规定了一定的时间范围了的.除此之外,还对纳税人有了要求.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可以从上述信息找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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