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怎么确定
(1)不能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不能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不能重复计算扣除.
(4)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记入管理费用,不能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5)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6)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项目合理分摊.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如何计算?
(1)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
(2)不能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购房发票金额×(1+5%×年限)+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累计月份÷12
(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契证所载”房产土地价值”核定购房价格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房产土地价值×(1+5%×年限)+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的累计月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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