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的申报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当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当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
四、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五、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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