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业务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定: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二)利息所得;
(三)租金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转让财产所得;
(六)其他所得.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的境外技术服务费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税率6%(技术服务费),附加税税率适用当地税率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公司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10%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A公司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其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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