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印花税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实收资本印花税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印花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2.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3.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4.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规定贴花。

根据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6.已贴花的凭证(包括合同),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7.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例如: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0.5‰)、“购销合同”(0.3‰)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贴花。

8.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9.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

10.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11.企业应在记载资金账簿的次月,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不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提醒: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12.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13.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可以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有哪些?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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