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过几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版。经过长期的实践—修订—再实践—再修订的循环往复,这部规范党的各级组织活动和全体党员行为的条例更加成熟,纪律特色更加凸显,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显著增强。

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我们没有系统、全面地制定关于党纪处分的规定,对违纪问题的处分主要凭借工作人员个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纪律处分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在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新路子”的要求下,1988年3月中央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将十三大至十四大期间中央要制定的若干部单项处分规定进行整合。经过9年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1997年2月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共13章172条,主要分为政治类、组织人事类、失职渎职类、经济类、侵犯党员权利类、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等7类纪律,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为各级纪检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随后,中央纪委、监察部组织拍摄了以案件为基本素材、形象再现这部条例主要内容的电视系列片,作为全体党员学习党规党纪的辅助材料。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加速推进的国企改革,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修订。2003年12月31日,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系统提出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财经纪律、失职渎职、侵犯党员和公民权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规定。这次修订的最大特点是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执行近7年的经验,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同时,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了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条例》颁布实施后,中纪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知识竞赛活动,直接或间接参与人数达4800余万人,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

十八大之后,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管党治党实践中纪律被赋予了更加突出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靠严明纪律”。与此同时,2003年制定的《条例》因历史局限性无法有效满足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将党的纪律调整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之前的版本,不同程度地存在纪法不分、纪言纪语与法言法语重合问题,党纪处分与刑事处罚的界限较为模糊,这导致在实践中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为避免出现“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是阶下囚”的不正常情况,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纪律必须严于国家法律,纪律必须挺在法律前面。坚持纪严于法既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约束,也是对他们的最大爱护,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再次深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党管党治党理念的新变化:制定党规党纪,不是为了简单地进行管理和约束,而是要实现管理与保护相结合、监督与激励相结合,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第三次修订的《条例》,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类纪律处分。此次修订有其特定的原因。从大的环境来说,一方面,党的十九大后继续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另一方面对纪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使命引领相结合,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等。在理论层面,是为了体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和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时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在实践层面,2015年以来我们在管党治党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同时新时代党的建设也面临新的突出问题,如何将好的做法固定下来并提出应对新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迫切要求对之前的《条例》进行修订。这次修订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再次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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