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统负盈亏什么意思?

独立核算统负盈亏什么意思?

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指企业自己负责盈利和亏损.企业或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对自己的经营成果好坏及盈亏承担全部或相应的经济责任的一种经营原则.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的重要标志.

企业在完成国家税金的前提下,必须以收抵支,利润归自己支配,亏损也由自己负责.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可以使责、权、利统一,有利于发挥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生产关系.中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完全的自负盈亏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前也实行自负盈亏,不过,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自负盈亏,企业盈利增加了,按规定比例与国家分享,盈利减少甚至发生经营亏损时,只按相应的比例降低其经济利益.

此外,”统负盈亏”相对于”自负盈亏”而言,由上级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盈亏负责. 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对自己所做事情负责.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负责盈利和亏损.上级公司或者母公司对自己的经营成果好坏及盈亏承担全部或相应的经济责任的一种经营原则.

分公司怎么做独立核算及自负盈亏?

答:分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建账核算.和子公司不同的是,它没有实收资本,总公司给分公司的款项一般在公司的往来账上反映,如”其他应付款–总公司”等.

所得税的缴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的意思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此外,小编在文中也举出了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补充说明,关于分公司怎么做独立核算及自负盈亏的相关内容,详细的计算公式在文中也一目了然,希望可以对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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